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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104度署聲議字第 64 號
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(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) 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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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、假處分者,行政執行署各分署
    得向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、假處分之執行卷宗,進行強制執行程序,
    並通知債權人。
   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假扣押、假處分者,執行法院
    得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調取假扣押、假處分之執行卷宗,進行強制執
    行程序,並通知原移送機關。
   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,
    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,將調取之卷宗退
    還原機關,並通知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