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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廉字第 10505004410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) 現行
第 2 條
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,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。
第 23 條
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(構)變動者,原受理申報機
關(構)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(構)。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8 條
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。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(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) 非現行
第 6 條
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,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,提出於原
受理申報機關(構)申請更正,原申報表不得抽換;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
,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