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,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之名義,行使其 權利。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前條債權人之權利,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,不得行使。但專為保存債 務人權利之行為,不在此限。
合夥人之債權人,於合夥存續期間內,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,不得 代位行使。但利益分配請求權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