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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503500350 號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129 條
消滅時效,因左列事由而中斷:
一、請求。
二、承認。
三、起訴。
左列事項,與起訴有同一效力:
一、依督促程序,聲請發支付命令。
二、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。
三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。
四、告知訴訟。
五、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。
國家賠償法 (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國家損害賠償,除依本法規定外,適用民法規定。
第 8 條
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損害
發生時起,逾五年者亦同。
第二條第三項、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,自支付賠償金或
回復原狀之日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(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3- 1 條
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,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
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