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,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,連帶負其責任 。
合夥成立後,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。 加入為合夥人者,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,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