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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50350001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69 條
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,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。
對於機關、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,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。
法定代理人、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,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
。
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,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
理人者,於補正前,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。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681 條
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,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,連帶負其責任
。
第 691 條
合夥成立後,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。
加入為合夥人者,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,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
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