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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50350098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36 條
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
利事項一律注意。
第 37 條
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,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,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
實及證據。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,得不為調查,並於第四十三
條之理由中敘明之。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529 條
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,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,適用關於委任
之規定。
第 540 條
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,報告委任人,委任關係終止時,應明確
報告其顛末。
第 550 條
委任關係,因當事人一方死亡、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。但契約另有
訂定,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,不在此限。
第 551 條
前條情形,如委任關係之消滅,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,受任人或其繼
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,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
務前,應繼續處理其事務。
第 552 條
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,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,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
而知其事由前,委任關係視為存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