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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503500640 號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1050 條
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
之登記。
第 1052- 1 條
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
管戶政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