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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403515390 號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) 現行
第 2 條
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:
一、稅款、滯納金、滯報費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短估金。
二、罰鍰及怠金。
三、代履行費用。
四、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。
第 16 條
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,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
件,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