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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授廉財字第 10400071270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) 現行
第 4 條
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、副首長、幕僚長,指
依法規所置之人員。
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,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
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。
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,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
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