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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決字第 10403513900 號
行政罰法 (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19 條
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,其情節 輕微,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,得免予處罰。 前項情形,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,並作成紀錄,命其 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