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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15410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)
現行
第 23 條
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(構)變動者,原受理申報機 關(構)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(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