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403504530 號
行政罰法 (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6 條
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,適用本法。
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、航空器或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
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,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。
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,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,為在中華民
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。
第 14 條
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,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,分別處
罰之。
前項情形,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,其無此
身分或特定關係者,仍處罰之。
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,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
,仍處以通常之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