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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40005734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58 條
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,認為必要時,得於聽證期日前,舉行預備聽
證。
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︰
一、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。
二、釐清爭點。
三、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。
四、變更聽證之期日、場所與主持人。
預備聽證之進行,應作成紀錄。
第 63 條
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,得即時聲
明異議。
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,應即撤銷原處置,認為無理由者,應即駁回異
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