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,認為必要時,得於聽證期日前,舉行預備聽 證。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︰ 一、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。 二、釐清爭點。 三、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。 四、變更聽證之期日、場所與主持人。 預備聽證之進行,應作成紀錄。
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,得即時聲 明異議。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,應即撤銷原處置,認為無理由者,應即駁回異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