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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15150 號
法務部組織法 (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本部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、規劃、督導及考核。
二、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、法規適用之諮商。
三、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、協調及聯繫。
四、本部主管民事、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、督導及執行。
五、刑事偵查、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、法規研擬、
    指導及監督。
六、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。
七、觀護、更生保護、犯罪被害人保護、犯罪預防、法治教育、法律扶助
    及服務、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、法規研擬、指導及監督。
八、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、法規研擬、對外諮商及執行。
九、法醫鑑驗、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。
十、所屬機關(構)辦理犯罪調查、行政執行、廉政、矯正、刑事偵查、
    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。
十一、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。
十二、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。
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(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) 非現行
第 38 條
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:
一、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。
二、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、登記及人犯羈押登記。
三、關於筆錄、傳票、拘票、提票、押票、釋票、搜索票及其他通知之製
    作。
四、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。
五、關於整理、編訂、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。
六、關於起訴書、處分書、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、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
    作與其結果之公告。
七、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。
八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。
九、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。
十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。
十一、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、保管、查證。
十二、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。
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(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) 非現行
第 40 條
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:
一、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。
二、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、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。
三、關於筆錄、傳票、拘票、提票、押票、釋票、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
    製作。
四、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。
五、關於整理、編訂、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。
六、關於起訴書、處分書、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、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
    作與其結果之公告。
七、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。
八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。
九、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。
十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。
十一、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、保管、查註。
十二、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