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 |
第 117 條 |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,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
之撤銷;其上級機關,亦得為之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撤銷︰
一、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。
二、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,而信賴授予利益
之行政處分,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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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(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) 非現行 |
第 1078 條 |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。
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,養子女之姓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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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(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 |
第 1 條 | 關於親屬之事件,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
,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;其在修正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
外,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