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令、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,除有特別訂定外,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。
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。 出生之月、日無從確定時,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。知其出生之月,而不 知出生之日者,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