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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10303514440 號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
非現行
第 56 條
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法令或章程時,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。但出席社員,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,不在此限。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,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