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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1389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36 條
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
利事項一律注意。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1198 條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