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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13440 號
行政罰法 (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4 條
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
。
第 5 條
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,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
條例。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,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
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