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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12080 號
行政罰法 (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) 非現行
第 33 條
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,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
示足資辨別之標誌,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