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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授廉利字第 10305030760 號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71 條
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
,不在此限。
第 72 條
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第 246 條
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,其契約為無效。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,而
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,其契約仍為有效。
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,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,不能之情形已除去
者,其契約為有效。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(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9 條
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
賣、租賃、承攬等交易行為。
第 15 條
違反第九條規定者,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