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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300634960 號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537 條
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。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
事由者,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