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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08170 號
民法 (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181 條
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,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
,並應返還。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
第 182 條
不當得利之受領人,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,
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。
受領人於受領時,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,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
益,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,附加利息,一併償還;如有損
害,並應賠償。
第 203 條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
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