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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決字第 1030060539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32 條
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︰
一、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
   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。
二、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,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
    人之關係者。
三、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、輔佐人者。
四、於該事件,曾為證人、鑑定人者。
鄉鎮市調解條例 (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鄉、鎮、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