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信託者,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
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,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。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、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 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