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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07810 號
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(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) 現行
第 1 條
本規則依仲裁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3 條
本法所稱仲裁機構,指以公益為目的,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同意後許可,由各級職業團體、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,負責該仲裁機
構仲裁人登記、註銷登記、訓練、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,並依法完成登記
之社團法人。
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