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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法字第 1010001529 號
民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09 條
依債務本旨,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,經其受領者,債之關係
消滅。
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,視為有受領權人。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
知其無權受領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