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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30350365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7 條
行政行為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
一、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二、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。
三、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2 條
受刑人入監時,應檢查其身體、衣類及攜帶物品,並捺印指紋或照相;在
執行中認為有必要時亦同。
受刑人為婦女者,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