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100年度署聲議字第 20 號
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(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) 非現行
5
五、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,行政執行處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
    ,或提供相當之擔保,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;移送機
    關應同時摯給收據交付義務人及執行人員。
    經核准分期繳納,而未依限繳納,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,行政
    執行處得廢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