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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決字第 10303500680 號
律師法 (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23 條
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、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
,應探究案情,搜求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