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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203513850 號
信託法 (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) 現行
第 62 條
信託關係,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,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
消滅。
第 65 條
信託關係消滅時,信託財產之歸屬,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,依左列順序
定之:
一、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。
二、委託人或其繼承人。
第 66 條
信託關係消滅時,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,信託關係
視為存續,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