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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1030350038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
非現行
第 52 條
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,由行政機關負擔。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 所支出之費用,不在此限。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,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,其因延 滯所生之費用,由其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