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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204570540 號
律師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) 非現行
第 12 條
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、侯補監事,其名額不得逾理事、監事名額三分之
一。但僅置監事一人者,仍選侯補監事一人。
第 15 條
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所稱司法人員,指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
辯護人、公證人、觀護人、法醫師、法官助理、檢察事務官、書記官、通
譯、佐理員、檢驗員、執達員、法警、錄事、庭務員及依法律所定,法院
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