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不得與司法人員及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。
律師不得違背法令、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,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 之酬金。
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。但其因停職、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 察署已滿三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