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︰ 一、自然人。 二、法人。 三、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。 四、行政機關。 五、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。
法人於法令限制內,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。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