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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授廉財字第 10205028990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(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)
非現行
第 14 條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由下列機關為之: 一、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,由該院處理。 二、受理機關(構)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,移由法務部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