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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936000034 號
信託法 (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6 條
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
前項撤銷,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。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
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,不在此限。
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,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,推定其行為有害
及債權。
第 7 條
前條撤銷權,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行為
時起逾十年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