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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行執一字第 0936000034 號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42 條
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,債權人因保全債權,得以自己之名義,行使其
權利。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第 244 條
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
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,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,以受益
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
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,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
,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,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
得人回復原狀。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,不在此限。
信託法 (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6 條
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
前項撤銷,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。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
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,不在此限。
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,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,推定其行為有害
及債權。
第 7 條
前條撤銷權,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行為
時起逾十年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