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
贈與,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於他方之意思表示,經他方 允受而生效力。
贈與物未交付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;其一部已交付者,得就其未交付 之部分撤銷之。 前項規定,於立有字據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 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