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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203506560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131 條
公法上之請求權,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五年
間不行使而消滅;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十年間不
行使而消滅。
公法上請求權,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。
前項時效,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。
民法 (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28 條
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,自為行為
時起算。
第 129 條
消滅時效,因左列事由而中斷:
一、請求。
二、承認。
三、起訴。
左列事項,與起訴有同一效力:
一、依督促程序,聲請發支付命令。
二、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。
三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。
四、告知訴訟。
五、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