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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203506810 號
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(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) 現行
第 19 條
各仲裁機構理事會,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,審查其資格,認為合格者
,登記於仲裁人名簿,並通知其本人。
第 21 條
仲裁人至多得向四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