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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203506810 號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(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) 現行
第 3 條
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,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,向依法許可設立
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。
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