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,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,向依法許可設立 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。 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。
各仲裁機構理事會,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,審查其資格,認為合格者 ,登記於仲裁人名簿,並通知其本人。
仲裁人至多得向四仲裁機構登記為仲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