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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204522350 號
律師法 (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20 條
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,得辦理法律事務。
律師得辦理商標、專利、工商登記、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。
律師辦理前項事務,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,如有違反,應依有關法令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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