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主管機關審酌數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、財務狀況、服務區域、服務項 目及未來服務發展情形等事項,認為宜合併者,得輔導其分別依法定 程序修訂捐助章程,合併為一財團法人。
十、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應辦理解散清算程序;清算終結有賸餘財產 者,應依捐助章程規定歸屬於存續或新設之財團法人。
十一、財團法人合併後,應由存續、新設或消滅法人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 、設立或解散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