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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203501670 號
民法 (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63 條
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
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。
第 65 條
因情事變更,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,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,
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,或解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