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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103109720 號
民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) 非現行
第 69 條
稱天然孳息者,謂果實、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。
稱法定孳息者,謂利息、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。
第 70 條
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,其權利存續期間內,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。
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,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,取得其孳息。
第 766 條
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
有人。
第 832 條
稱普通地上權者,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
使用其土地之權。
第 836- 1 條
土地所有權讓與時,已預付之地租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第 836- 2 條
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,為土地之使用收益;未約定
使用方法者,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,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。
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