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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律字第 10100122020 號
民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)
非現行
第 207 條
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